王郁揚籲修菸防法:移除臺美對等貿易協定「2404類減害菸品」之非關稅障礙
圖:台灣威卜 菸草減害網路媒體 VAPE TAIWAN 合成。
針對台美雙方簽署之「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今(13)日發表聲明指出,協定中關於稅則號別第 2404 號(HTS 2404)的關稅調整已明確列出,但台灣現行《菸害防制法》之嚴苛禁令已構成實質的「非關稅貿易障礙」,王郁揚再次呼籲,賴清德政府應立即啟動修法,開放美國相關減害菸品進口,以符合協定中關於「提升雙邊貿易關係互惠」之初衷。
一、 2404類產品屬菸草產品而非醫療藥品,應回歸貿易規範
根據協定之關稅稅率表(Schedule 1),稅則第 2404 號被明確歸類於第 24 章「菸草及其製造之菸草代用品」。王郁揚強調,該類別涵蓋了「不經燃燒吸入之產品(不論是否含有尼古丁)」以及「供口服或經皮吸收(transdermal application)攝取尼古丁之產品」。
王郁揚指出,協定文本已釐清這類產品並非第 30 章所述之醫療藥品。因此,台灣政府不應再以醫療行政程序卡關,而應將其視為新興菸草產品,在對等貿易的框架下進行合理規制。
二、 關稅已降至 5%-15%,菸害防制法禁令成最大非關稅貿易障礙
根據協定附件一之附表 1(Schedule 1),台灣對美國產製之 2404 類產品設定的基礎稅率介於 5% 至 15% 之間,且降稅階段均標註為 EIF(Entry Into Force),意即協定生效日起即應適用此稅率。
然而,王郁揚質疑,若《菸害防制法》維持對電子菸與加熱菸、尼古丁袋等減害菸品的全面禁止或高度歧視性限制,即便關稅調降,美方產品仍無法合法進入台灣市場。這完全違背了協定前言中「有意藉由處理關稅及非關稅障礙,提升雙邊貿易關係之互惠」之承諾。
三、 啟動修法以接軌國際,守護貿易誠信與國民健康
王郁揚指出,協定第 3.2 條已要求我方應移除「不必要之測試或符合性評鑑要求」,並確保技術性法規不運作成為雙邊貿易之隱藏性限制。美國FDA針對新菸草產品已有PMTA與MRTP審查程序,惟台灣衛福部對加熱菸品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甚至是對電子菸與尼古丁袋等類菸品的禁令,已成為台美經貿合作中的「隱藏性限制」。
王郁揚呼籲,立法院與相關行政部門應立即推動《菸害防制法》之修法,納入科學證據與菸草減害策略:
1. 承認 2404 類別之合法性:將不經燃燒之尼古丁菸品納入合法進口規範。
2. 移除貿易門檻:取消阻礙美方新型菸品進入市場的不必要之測試或符合性評鑑要求。
3. 落實互惠精神:確保原產於美國之減害菸品能依協定稅率(5%-15%)順利進口,以達成台美貿易與菸草減害的雙贏局面。
王郁揚最後強調,「台美對等貿易協定」不應僅是能源採購或傳統產業的讓步,更應是台灣公共衛生政策與國際貿易準則接軌的契機。政府必須展現修法誠意,徹底移除對 2404 類減害菸品的非關稅障礙。
新型菸草及含尼古丁菸品 (2404) 的分類優勢
HTS 2404 節項的設立對於電子菸、加熱菸與尼古丁袋產品等新型尼古丁傳遞系統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2404 節項下的稅率呈現極具戰略價值的階梯式分佈,核心差異取決於「菸草」之存在與否:
• 不燃燒吸入型 (Inhalation without combustion):
◦ 含有菸草或再造菸草 (2404.11.00): 稅率 15%。
◦ 僅含尼古丁之其他產品 (2404.12.00): 稅率 5%。
◦ 其他 (2404.19.00): 稅率 15%。
• 非吸入型尼古丁菸品:
◦ 口服型 (2404.91.00)、經皮吸收型 (2404.92.00) 及其他相關產品 (2404.99.00),統一適用 5% 的極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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