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今一讀通過
電子煙日益氾濫,卻又無法可管!台中市政府制定「台中市 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草案,送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一讀通過,25日將進行二、三讀程序,最快今年底上路。
電子煙防治中央尚未立法,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台中市 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草案。台中市衛生局指出,條例中禁止未滿18歲者吸食、持有電子煙;禁止提供電子煙、電子煙相關器物給未滿18歲的人,違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緩,禁止在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緩。
衛生局曾梓展表示:「衛福部於106年曾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明文將電子煙納入規範,惟至今尚未經三讀通過。」中市為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正前的空窗期,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與專家學者意見,擬具「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衛生局長曾梓展說,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吸食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之人,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於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等。
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23日進行審議,由召集人謝明源主持,會中市議員李中、楊正中、黃馨慧、林汝洲、朱元宏、江肇國、黃守達、周永鴻、陳文政及徐瑄灃等,針對自治條例逐條逐字進行審查。
經法規委員提出部分修正意見,包括吸食電子煙定義、各機關權責劃分、孕婦吸食電子煙及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的場所等,修正後通過一讀,將續行二、三讀程序;待議會三讀通過後,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台中市將成六都第一個制定「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的直轄市。
民進黨籍台中市議員江肇國指出,樂見台中市在六都中率先立法,電子煙使用人數不斷增加、年齡層一直下降,醫學上指出對人體的危害不亞於傳統紙煙,的確有必要在中央立法前,用自治條例率先在台中限縮電子煙的使用情形,希望有效降低吸食人口。
國民黨籍台中市議員黃馨慧表示,電子煙成分、形狀不同於一般菸品,有鑑於校園查獲電子菸數量有增加趨勢,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電子煙有規範防治的必要性。
臺中市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草案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稱本市)為防制電子煙之危害,並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電子煙:指具有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
- 吸食電子煙:指吸食電子煙或持有已啟動電子煙之行為。
- 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指專用於電子煙之零組件及電子煙使用之物質或液體。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衛生局:辦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裁處與管理。
二、本府教育局:辦理學校電子煙之防制宣導教育。
三、本府警察局:辦理未滿十八歲者吸食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之調查筆錄及現場採證等事項。
第四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為前項之行為。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予未滿十八歲者。
第六條 本市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三、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四、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内之室內場所。
五、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室內營業場所。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之室內場所。
七、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之室内場所。
八、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室内場所。
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室内場所。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酒吧、夜店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内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雪茄館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内場所。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場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七條 下列場所除依菸害防制法規定之吸菸區外,不得吸食電子煙;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規定者,應令其接受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督促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在學學生由所在學校辦理;非在學學生由衛生局辦理。
前項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準用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九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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