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今日經台中市議會三讀通過,禁止未滿18歲兒少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如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兒少、強迫或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可依法處1萬元至5萬元罰鍰,該自治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實施。
衛生局表示,《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 》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者吸食、使用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及禁止在學校、博物館、電影院及大眾運輸系統等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台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曾梓展強調,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也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長期吸入這些物質,不僅會成癮,甚至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傷害肺部,及造成肝、腎臟功能損害,也有發生電子煙爆炸案例。
「超前制定及通過!」曾梓展表示,《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上路,可有效防範中市校園及法定禁菸場所免於遭受電子煙危害;未來市府團隊也會持續透過跨局處合作,落實防制電子煙與加強稽查取締,營造無菸清新環境,守護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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