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8

針對大年初三(2月19日)於花蓮縣鯉魚潭發生之天鵝船翻覆事故,造成一名9歲男童不幸溺斃,本聯盟對此深表哀悼與遺憾。

此一事故凸顯有關單位對於開放水域遊憩之動力船與非動力船之管理與風險控管,亟需全面檢討。

本聯盟一貫倡導「以負面表列取代正面表列」、「分級管理取代分區管理」、「提升救援能量取代禁止或懲罰」,惟政府單位始終消極面對水域管理。

為避免類似憾事再度發生,建議主管機關及營運單位儘速推動以下管理與預防措施:

1.動力船靠近非動力船時,應減速航行

動力船舶或浮具之推進方式、航速、尾流浪高及操縱特性,與非動力船舶或浮具(如天鵝船、獨木舟、SUP)存在本質差異。

動力船靠近非動力船航行時,建議參考《潛水活動與遊艇及動力小船人船避碰規定》,限速建議不得超過5節(或維持不產生明顯尾波之速度),防止尾流影響非動力船穩定性,不得產生可致非動力船失衡之尾流浪高,若於100公尺範圍內才發現非動力船航行中,應立即停俥並轉向遠離。

2.盡速修正浮具相關管理規則,優先避讓非動力浮具或船舶,

依《公共水域浮具安全使用及活動建議注意事項》之定義,浮具為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在水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包括水上摩托車、橡皮艇、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SUP)等,小型泡棉船、PP船、保麗龍船等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的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也歸類為浮具,而非船舶。

故包括動力浮具與非動力浮具,亦應遵守動力船舶與非動力船舶之避讓要求,附件之《浮具海上避碰常識》第一點(避讓基本原則)之「浮具應主動避讓其他船舶」應予修正,優先避讓非動力浮具或船舶。

3.推廣正確的水域避讓常識

人命保障優先,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立法原則,運轉能力(或謂避讓能力)較強者,應避讓運轉能力較弱者,故

第一順位應優先避讓人(例如游泳、潛水等),

第二順位為非動力浮具或船舶(例如天鵝船、獨木舟、橡皮艇、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SUP)等),

第三順位為動力浮具(例如小型泡棉船、PP船、保麗龍船等)或船舶,請推廣正確的水域避讓常識。

經歷本次事故之沉痛教訓,觀光發展與公共安全並非對立,而應建立在科學風險管理與制度落實之基礎上,透過對動力浮具與船舶規定速限與監控,以及正確水域避讓常識之推廣,方能在保障民眾生命之前提下,維持水域遊憩活動之安全開放,

我們呼籲相關單位立即啟動調查,儘速提出具體修正與具體可行的管理措施,並於短期內落實改善,以告慰逝者,避免憾事重演。

台灣開放水域聯盟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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