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町吸菸區預告僅3天挨轟違法 王郁揚怒批:嚴重壓縮台北市民陳述意見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實施禁菸管制,遭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批只預告3天已違法,損害台北市民陳述意見之權利。圖:擷取自北市衛生局公文。
針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臺北市『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一案,台灣菸草減害協會發起人代表、中華民國無煙台灣倡議教育協會發起人代表、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今表示,北市府衛生局僅提供3日陳述意見期間,且未說明縮短預告期間之特殊理由,已嚴重壓縮台北市民、商圈店家、觀光客與吸菸者之陳述意見權,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指出,西門町商圈禁菸措施範圍為東至中華路1段、西至西寧南路、南至成都路、北至漢口街2段所圍之平面區域,包含邊界騎樓及人行道;自115年6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則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可依菸害防制法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該公告同時要求民眾如有意見,須於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
王郁揚指出,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要求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法務部過去亦曾就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表示,草案公告期間原則上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若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機關才得另定較短期間。
王郁揚批評,本案涉及西門町商圈大範圍戶外公共空間管制,影響對象包括台北市民、商圈業者、外國旅客、觀光客、街頭工作者、夜間經濟活動人口及吸菸民眾,並非單純內部行政作業,更非急迫到無法充分預告之事項。衛生局若要將陳述意見期間從一般合理期間大幅縮短至3日,理應具體說明「情況特殊」或「急迫必要」之理由,但公告內容並未見任何理由說明。
王郁揚表示,這不是反對降低二手菸暴露,也不是反對改善西門町空氣品質,而是北市府不能用「好聽的政策目的」掩蓋「粗糙的行政程序」。政府若一方面宣布大範圍禁菸,另一方面卻只給民眾3天表示意見,等於先射箭再畫靶,嚴重壓縮市民參與公共政策形成的權利。
此外,王郁揚也指出,本案公告僅揭示禁菸區域,卻未同步公告吸菸區或吸煙室的具體位置、數量、容量、開放時間與維護方式。依新聞報導與網友揭露,西門町商圈目前吸煙室僅約2處,若屬實,對西門町龐大人流與夜間活動人口而言顯然不足。王郁揚認為,禁菸區範圍應與吸煙室數量、位置及可近性相互配套,不能只公告「哪裡不能吸」,卻不清楚告訴民眾「哪裡可以合法吸」。
王郁揚進一步指出,吸煙室的維護責任、經費來源、土地取得方式與跨局處管理權責也應公開透明。吸煙室涉及清潔、排風、濾材更換、消防安全、用電、菸蒂清運與秩序管理,究竟由衛生局、環保局、商圈組織、場地管理單位或委外廠商負責,市府應在政策上路前完整交代。
王郁揚也質疑,西門町主要人潮集中於傍晚、夜間、假日與觀光尖峰時段,但公告並未說明下班後、夜間及假日由誰執法。若公務員下班後缺乏明確勤務機制,禁菸政策恐淪為「公告很嚴、執法很弱」,最後只會增加基層警察與衛生稽查人員負擔,並造成商圈管理衝突。
王郁揚表示,他已在PTT八卦板以「[爆卦] 發錢 西門町吸菸區僅預告三天 違法」為題揭露此案,指出北市府衛生局預告期間僅3日,疑有程序瑕疵,並公開其向衛生局提出之完整意見陳述。相關爆料文章網址為: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306476.A.6D5.html
王郁揚呼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應立即暫緩本案正式實施,重新檢討預告程序,至少補足合理陳述意見期間,並同步公布吸煙室位置、數量、容量、開放時間、維護經費、土地取得方式與夜間執法計畫。他強調,成熟的無煙城市政策不應只是擴大禁菸與提高罰鍰,而應建立「禁菸區、吸煙室、執法、維護、民眾參與」完整配套。
王郁揚最後表示,政府要打造無煙城市,不能只靠禁令與罰鍰;真正有效的公共政策,必須兼顧不吸二手菸者的健康權益,也要給吸菸者明確、合法、可近的使用空間。若北市府只告訴人民「不准吸」,卻不告訴人民「去哪裡合法吸」,更只給3天表示意見,這樣的行政作法不但難以服眾,也恐怕經不起法律程序檢驗。
附件:王郁揚針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西門町商圈禁菸預告案之陳述意見全文
案由:
針對貴局預告「臺北市『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一案,提出陳述意見。
陳述意見人:
王郁揚(台灣菸草減害協會發起人代表、中華民國無煙台灣倡議教育協會發起人代表、世衛菸草減害專家)
一、中文用語應採「吸煙室」,不宜使用「吸菸室」
本案公告涉及公共場所吸煙管理、禁煙區域劃設與吸煙室設置,建議主管機關於相關公告、標示、政策說明及後續執行文件中,統一使用「吸煙室」一詞。
理由如下:
吸煙室上的英文字為 smoking room,其中文對應應為「吸煙室」。相較之下,「吸菸室」係以「菸」字強調菸草產品本身,但本案管理目的並非標示菸品種類,而是規範吸煙行為及其空間管理。因此,使用「吸煙室」較能精準對應英文語意,亦較符合公共空間設施名稱之中性表述。
此外,「煙」可涵蓋燃燒產生之煙霧與吸煙行為,「吸煙室」作為公共設施名稱,較不易造成民眾理解混淆。建議貴局後續相關標示及公告文字,改採「吸煙區」或「吸煙室」作為正式用語。
二、公告僅揭示禁煙區域,未同步公告吸煙室位置,程序與資訊揭露不足
本案公告內容明確劃設西門町商圈禁煙範圍,東至中華路1段、西至西寧南路、南至成都路、北至漢口街2段,並載明除吸煙區外不得吸煙;未設吸煙區者,全面禁止吸煙。
然而,公告僅提供禁煙區域圖,並未同步公告吸煙室或吸煙區之具體位置、數量、容量、設置型態、開放時間與管理方式。此一公告方式,恐使民眾只知道「哪裡不能吸煙」,卻不知道「哪裡可以合法吸煙」,不利於政策落實,也容易造成執法爭議。
依照新聞報導與網友揭露,目前西門町商圈所設吸煙室僅約二處。若此資訊屬實,對於西門町商圈每日大量人流、觀光客、商家從業人員與夜間活動人口而言,吸煙室數量明顯不足。
禁煙區之範圍應與吸煙區、吸煙室之數量、位置、可近性及使用容量相互配套。若僅大面積劃設禁煙區,卻未提供足夠合法吸煙空間,將使吸煙者在實務上無處可去,反而增加違規吸煙、邊走邊吸、巷弄聚集吸煙及執法衝突的可能。
建議貴局重新評估本案禁煙範圍,並應依吸煙室數量與分布情形,採取分階段、分區域、具配套之方式實施。倘若吸煙室數量不足,應先縮小禁煙範圍,或延後公告實施日期,待合法吸煙空間設置完成後再行擴大管制。
三、吸煙室維護責任與費用來源應明確揭露
本案公告未說明吸煙室設置後之維護責任與費用來源,包含但不限於:
吸煙室日常清潔、空調與排風設備維護、濾材更換、消防安全、用電支出、設備損壞修繕、垃圾與菸蒂清運、使用秩序管理等。
吸煙室若為公共政策配套設施,其維護責任應事先明確界定。究竟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負責、環保局負責、商圈自治組織負責、場地管理單位負責,或委外廠商負責,均應於政策上路前向社會公開說明。
此外,吸煙室維護費用是否動用菸品健康福利捐、地方政府預算、商圈經費、公益彩券盈餘、使用者付費或企業贊助,也應具體說明。否則政策可能出現「只公告禁煙、不負責管理」的問題,最後將成本轉嫁給商圈店家、基層執法人員與一般民眾。
建議貴局於正式公告前,補充公開吸煙室設置與維護計畫,包括年度預算、維護頻率、負責單位及申訴管道。
四、吸煙室用地取得方式應公開透明
西門町商圈屬高密度商業及觀光區,土地使用複雜,包含道路、人行道、騎樓、私人商業空間、公有地及捷運周邊空間。吸煙室若設置於公共空間,必然涉及土地使用、管理權限、行人動線、無障礙通行、消防安全與鄰近店家權益。
因此,本案應說明吸煙室土地如何取得,包括:
是否設置於市有土地、公有道路、人行道、廣場、商圈公共空間,或由私人地主、商場、店家提供?若使用私人土地,是否有租約、借用契約或合作協議?若使用公有空間,是否經交通、都發、工務、警察、消防等相關機關審查?是否會影響行人通行與商家營業?
倘若未能公開吸煙室用地取得方式,恐造成外界質疑政策設施選址不透明,也可能引發店家、居民、行人與吸煙者之間的衝突。
建議貴局於正式公告前,同步公布吸煙室用地取得依據、設置點位評估標準、地主或管理機關同意文件,以及是否已完成跨局處會勘。
五、違規取締人力與下班後執法機制應具體說明
本案公告載明,違反規定於禁煙場所吸煙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然而,西門町商圈為高度人潮聚集區,且夜間、假日、節慶及觀光尖峰時段違規吸煙情形可能更為頻繁。
目前公告並未說明衛生局與警察局將如何補充執法人力,也未說明下班後、夜間、假日及凌晨時段由誰負責取締。若僅在白天上班時間進行宣導與稽查,實際效果恐怕有限;若夜間無足夠人力執法,禁煙政策將淪為形式公告。
尤其西門町商圈的主要活動時段往往在傍晚至夜間,若公務員下班後缺乏明確執法機制,將出現「公告很嚴、執法很弱」的落差,反而造成守法民眾與違規者之間的不公平。
建議貴局於正式實施前,應公開說明:
第一,衛生局是否編列專案稽查人力;
第二,警察局是否協助執法及其法源依據;
第三,夜間、假日及大型活動期間是否有專案勤務;
第四,民眾檢舉後之處理流程、舉證標準與開罰程序;
第五,是否會增加基層員警與衛生稽查人員負擔;
第六,是否有足夠預算支應加班、排班及勤務執行。
若執法人力與勤務制度尚未完備,建議暫緩實施,或改採宣導期、試辦期及滾動檢討機制,避免政策上路後陷入執行困境。
六、結論與具體建議
本席支持降低二手煙暴露、改善公共空間空氣品質,也支持臺北市朝向更友善、更乾淨、更有秩序的無煙城市發展。然而,真正成熟的無煙城市政策,不應只是擴大禁煙範圍與提高罰鍰,而應同步提供明確、足夠、可近且維護良好的吸煙室或吸煙區。
若政府只告訴民眾「不准吸煙」,卻不告訴民眾「可以去哪裡合法吸煙」,不但不符合比例原則,也容易造成政策反彈、執法困難與商圈管理壓力。
因此,針對本案提出以下建議:
一、公告及標示用語應改採「吸煙室」或「吸煙區」。
二、正式公告前,應同步公布西門町商圈吸煙室之位置、數量、容量、開放時間與管理方式。
三、應依吸煙室設置數量與分布,重新檢討禁煙區範圍。
四、吸煙室不足前,不宜逕行大範圍全面禁煙。
五、應公開吸煙室維護責任、經費來源及年度管理計畫。
六、應公開吸煙室土地取得方式與跨局處審查情形。
七、應提出夜間、假日及下班後之執法人力配置與勤務計畫。
八、建議設置至少3至6個月試辦期,並於試辦期後公開檢討違規件數、吸煙室使用率、民眾滿意度與商圈意見。
以上意見,敬請貴局納入正式公告前之修正與政策配套評估。
提出人:王郁揚
台灣菸草減害協會發起人代表
中華民國無煙台灣倡議教育協會發起人代表
世衛菸草減害專家
參考資料:
[爆卦] 發錢 西門町吸菸區僅預告三天 違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77306476.A.6D5.html
預告「臺北市『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54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02060 號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95464&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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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want.com/article/47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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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316700966-431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