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9

法制局兒童及少年菸酒物質濫用防治相關法制問題探討-王郁揚書面審查意見書

台灣菸草減害研究院(Taiwan Institute of Tobacco Harm Reduction, TiTHR)

Google Drive: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ovF8Fs3FPC0_PKPZa6pu4sjZG-yRY7-U?usp=sharing

就酒害防治主管權責、電子菸科學證據與國際法制分類提出意見

項目內容
提出人王郁揚(世衛菸草減害專家 / 台灣菸草減害研究院院長)
建議受文機關立法院法制局;並請轉相關立法委員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
審查標的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編號1869,蔡琮浩撰,民國115年10月
重點頁次報告本文頁31–32;附錄頁50–58、頁59–64
提出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0日

壹、主旨與建議

本人肯定報告重視兒童及少年健康權、心理支持、年齡查驗與供應端管理之方向;惟研究既以「菸酒」為核心,應同時確保科學引註完整、相關主管機關參與充分,並區分產業管理、消費者保護及醫療公衛防治的法制目的。現提出下列書面意見,請併入研究成果、補充參考文獻,並作為後續修法研議之參考。〔1〕

• 請補正報告本文第31–32頁「電子煙危害程度不超過紙菸5%、可能幫助戒菸」之直接資料來源、研究期間及適用限制。

• 請釐清座談會未見財政部代表之程序情形,並就涉及《菸酒管理法》的具體建議補行跨部會諮詢。

• 請由衛生福利部主責研議酒害防治專法、風險監測及治療服務;財政部主責產製、輸入、稅捐與販售秩序,建立會商機制。

• 請重新檢討「電子煙/電子菸」及「類菸品」的法制定義,納入WHO FCTC、FDA、英國、紐西蘭的制度比較,研議成人替代產品分級納管,同時嚴禁向未成年人銷售。

• 請於成癮性物質政策用語中評估「防治」概念,強調預防、風險降低、治療、復原及執法之連續性;現行法律名稱之變更仍須經立法程序。

貳、審查意見與論證

一、研究引用應完整:補明「5%」及戒菸效果的原始出處

(一)報告本文第31–32頁(上傳PDF頁37–38)在討論電子菸網路行銷時,載稱:「雖然有報告指電子煙的危害程度不超過傳統香菸的5%,或電子煙可能可以引導吸菸者遠離吸菸甚至幫助戒菸……」,惟該句未直接註明支持此一數值及戒菸效果的文獻;緊接的註82係針對青少年使用率之來源,難作為前揭比例之充分引註。此處建議獨立補註,並避免以概略說法代替證據評析。〔1〕

(二)英國公共衛生署(Public Health England)2015年受託證據回顧提出「電子菸相較燃燒式香菸約少95%危害」之估計;英國衛生與社會照護部轄下OHID於2022年更新報告指出,短中期電子菸危害屬吸菸危害之一小部分,並認為早期95%估計大致仍可適用於短中期,但明確提醒這種跨產品、跨健康終點的單一百分比容易被誤解,長期影響仍有不確定性。故「5%」應表述為特定研究脈絡下的相對危害估計,不宜斷言所有電子菸均具有固定5%的絕對危害。〔2〕〔3〕

(三)考科藍(Cochrane)2026年更新的系統性回顧認為,含尼古丁電子菸相較尼古丁替代療法可提高成人吸菸者戒菸率(高確定性證據);惟此結果不能直接外推至未成年人、從未吸菸者、未受監管產品或含其他活性成分的非法煙油。報告宜明列「成人戒菸實證」與「未成年人初始使用風險」為不同評估問題,分別處理。〔4〕

建議參採文字:將前開概括性敘述修正為「英國官方2015年證據回顧曾估計電子菸相對於燃燒式香菸之危害較低;2022年更新回顧認為其短中期風險屬吸菸危害之一小部分,但長期健康風險仍待研究。另考科藍系統性回顧發現,受研究之含尼古丁電子菸可協助部分成人吸菸者戒菸。前揭證據不代表電子菸無害,亦不適用於鼓勵未成年人或未吸菸者使用。」

二、座談會欠缺財政主管機關參與:應補正跨機關意見程序

(一)附錄「115年9月17日初稿座談會紀錄」列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廖容瑜副教授、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心理健康司、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等出席人員,但未見財政部或國庫署代表。廖副教授提出酒未有健康危害防治專法,相關商家販售管理可考慮修正菸酒法規;法制局之參採結果記載「已參採修正並增列菸酒管理法為適用對象」。〔1〕

(二)「出席名單未見財政部」並不能直接證明未曾邀請,仍應由法制局說明邀請與徵詢經過。然而,既然建議可能變動由財政部主管之酒類販售、標示及年齡查驗事項,正式定稿前應請財政部及必要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共同書面表示意見,說明執法可行性、主管權責及配套,避免僅對單一部會諮詢即跨越其法定主管領域。〔5〕

(三)本意見不主張財政部完全不應參與酒害政策;相反地,財政部在酒類販售、製造、輸入、標示、查緝及稅制方面不可或缺。所應避免者,是將酒癮預防、疾病負擔、臨床治療、青少年健康教育與風險溝通等衛生專業事項,僅以《菸酒管理法》處理,而沒有由衛生主管機關統籌的法制。

三、酒害「產業管理」與「健康防治」分工不應混為一談

(一)《菸酒管理法》第1條明定「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該法確實涵蓋業者之產製、輸入、標示及販售管理,也規範酒的販賣或轉讓方式(第30條),並非僅適用公司法人或完全不及於自然人。惟其主要體系仍是商品與市場秩序管理,尚不足以獨立涵蓋酒害防治所需的完整醫療、公衛與社會支持制度。〔5〕

(二)衛生主管機關並非無政策基礎可循。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民國99年前後即曾公開說明正在研擬《酒害防制法》初稿,擬含國家酒害防制計畫、調查監測、教育宣導、酒癮戒治、酒品健康警示、酒品廣告限制及跨機關推動事項;該提案當時尚屬討論並廣徵意見階段,並非已生效法律。爰建議衛福部重新盤點舊案,公開檢討何以未完成立法,提出專法立法需求評估。〔6〕

(三)建議確立三級分工:衛福部主責健康危害預防、成癮治療、風險監測及健康警示實質內容;財政部主責菸酒產製輸入、稅捐與販售管理並共同執行年齡驗證;教育部、地方政府與相關部會負責校園預防、家庭支持、社區介入及協力執法。各部會應訂共同績效指標,避免酒害防治只剩取締與提高年齡,缺乏降低危害的完整政策。

四、成癮物質政策概念:建議以「防治」作為政策架構

菸、酒及藥物等成癮性物質的健康處遇,包含「預防初次使用、早期辨識、危害降低、疾病治療、戒除及復原支持」;就公共衛生政策而言,使用「防治」更便於涵蓋預防與治療兩端。惟「菸害防制法」及既有行政法規之名稱均屬現行法律正式名稱,不能逕以政策主張認定舊稱錯誤或於引用法律時自行改寫。建議在專題報告之政策論述使用「菸酒危害防治」等概念,另由主管機關研議有無更名或修法必要,並附法律效果與過渡安排。

五、電子菸分類與管理:WHO提供政策選項,不代表只有一種答案

(一)2014年WHO FCTC第六屆締約方會議FCTC/COP6(9)決議,請締約方視情況考慮「禁止或管制」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及非尼古丁傳送系統;可考慮以菸草製品、醫療產品、消費品或其他適合類別進行管制,同時要求保護未成年人與非使用者、防止未經證實之健康宣稱。故WHO並未強制一律禁止或強制以菸品為唯一分類;其提供各國依法制架構選擇監管模型的空間。〔7〕

(二)美國FDA菸草產品中心(CTP)採上市前菸品申請(PMTA)審核新菸草產品是否符合整體公共衛生保護標準,並以「風險改良菸品」(MRTP)另審查特定產品能否使用降低風險或暴露之宣稱。兩種程序標準與法律效果不同:通過PMTA不等於已獲准聲稱減害,MRTP亦不等於無害。FDA同時將作為治療尼古丁依賴之藥品/醫療器材放在不同法制途徑。〔8〕〔9〕

(三)英國對一般消費型尼古丁電子菸設有《菸草及相關產品規則》之產品通報、安全、標示與銷售義務,藥用產品則循藥品許可制度;紐西蘭在《無菸環境及受管制產品法》下,分別定義與管理vaping products(電子煙產品)及smokeless tobacco(無煙菸草),並設未成年販售禁令、專門零售商許可及產品通報制度。故若採紐西蘭經驗,應正確區別電子菸產品與無煙菸品。〔10〕〔11〕

(四)就臺灣而言,現行《菸害防制法》第3條採「菸品」與「類菸品」分類,第15條禁止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製造、輸入、販售、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本人主張:修法時將「電子菸」列為正式政策研議用語,依產品成分、尼古丁含量、排放物、用途、健康風險與族群暴露,研議改採可審查之菸品、藥品或適當受管制產品路徑;這是立法政策建議,須修正法定定義、審查與稅捐配套後方能實施,並非單純修正錯字即可達成。〔12〕

(五)對於青年防護,應維持高強度年齡驗證、限制兒少導向包裝與行銷、產品抽驗、供應鏈溯源及非法物質檢測。全面禁止與地下市場間是否存在顯著因果關係,尚應以查緝案件、產品檢測、兒少取得來源及市場規模調查驗證。政策方向應是「以可稽核的市場與健康數據評估禁止、分級許可或混合管制之成效」,使青年保護及成人風險降低均可受檢驗。

參、請求法制局修正與補充事項

為使專題研究報告得供委員問政及法案審查採用,建請法制局以附錄、補充說明或修訂版方式,處理下列事項:

編號請求事項建議辦理方式
1補正第31–32頁電子煙相對風險與戒菸證據之引註增列PHE 2015、OHID 2022及Cochrane 2026;註明適用對象、相對風險及長期證據限制。
2補充座談會程序與財政部意見揭示財政部有無受邀或書面徵詢;對《菸酒管理法》相關建議補徵財政部及其他主管機關意見。
3補充《酒害防制法》沿革納入民國99年前後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所提草案的官方說明,研議有無新訂專法之必要。
4補充各國電子菸制度比較列示WHO COP6「禁止或管制」選項、美國PMTA/MRTP、英國與紐西蘭制度及監管界線。
5檢討用語與法規適用交代「電子煙/電子菸」「類菸品」及「防制/防治」之法制與政策區別,避免將政策建議作現行法律解讀。
6增列成效評估項目定期調查非法供應鏈、兒少產品來源、產品毒性檢測及成人吸菸替代/戒除情形;公開方法與資料。

肆、具體立法政策建議

一、研議制定《酒害防治法》

建議由衛福部主責提出法制評估,研議專法至少涵蓋酒害防治政策及部會會報、國家監測與評估、教育宣導、早期篩檢與治療轉介、酒癮醫療支持、孕婦與兒少防護、酒類健康警示、數位行銷限制及財源責任。涉及酒類產製、輸入、稅務、販售與標示之部分,應與財政部《菸酒管理法》建立優先適用、協力執行及法規調和條款。

二、建立成癮物質跨部會治理機制

建請衛福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內政部、數位發展部等機關,就菸、酒、藥物與其他成癮性物質訂定共同防治架構、共享去識別化監測資料、定期檢討政策效益;對未成年人採「優先預防、供應端執法、必要輔導及醫療介入」,不以標籤化、刑罰化取代健康服務。

三、重新評估電子菸之分類及受控成人替代路徑

建請衛福部提出專案評估,區分燃燒式菸品、加熱菸、含尼古丁電子菸、無尼古丁電子菸及藥用尼古丁電子菸,逐項評估可審查性、品質標準、兒少保護、毒性與成分揭露、廣告禁限、網路流通及稅捐設計。是否調整《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7條及第15條,應以明確的法定分類和審查門檻提出條文。

伍、結語

兒童及少年免於尼古丁、酒精及其他成癮物質危害,與成人吸菸者取得經科學審查之風險較低替代選項,並非必然互斥。國家應以可驗證的科學證據、明確的產品分類、充分的跨部會程序及可稽核的成效指標,選擇最能保護國民健康的制度。

爰請立法院法制局補正前揭資料來源、補充財政主管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論證、納入民國99年酒害防治專法研議沿革,並於相關法律檢討中納入WHO FCTC及各國尼古丁產品分級管理經驗,使研究成果既重視兒少保護,亦能避免忽略成人戒菸、減害與非法市場治理等重要公共衛生課題。

以上意見,敬請參採。

提出人: 王郁揚                                              中華民國115年10月10日

附件一:引註資料及參考文獻

〔1〕 立法院法制局,《兒童及少年菸酒物質濫用防治相關法制問題探討》,專題研究報告第1869號,115年10月,本文頁31–32、附錄頁50–64。

本案所附PDF檔。

〔2〕 Public Health England, E-cigarettes: an evidence update (2015).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e-cigarettes-an-evidence-update

〔3〕 Office for Health Improvement and Disparities, Nicotine vaping in England: 2022 evidence update, summary.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nicotine-vaping-in-england-2022-evidence-update/nicotine-vaping-in-england-2022-evidence-update-summary

〔4〕 Cochrane, Electronic cigarettes for smoking cessation,2026更新(證據截至2026年1月1日)。

https://www.cochrane.org/evidence/CD010216_can-electronic-cigarettes-help-people-stop-smoking-and-do-they-have-any-unwanted-effects-when-used

〔5〕 《菸酒管理法》,第1、2、5、30、32、35、37條等,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1

〔6〕 衛生福利部,「健康局研擬酒害防制法初稿,全案尚在討論階段及廣徵意見」(2010年前後)。

https://mohw.gov.tw/cp-16-26425-1.html

〔7〕 WHO FCTC,FCTC/COP6(9) Decision: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and electronic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2014)。

https://fctc.who.int/resources/publications/i/item/fctc-cop6(-9)-decision-electronic-nicotine-delivery-systems-and-electronic-non-nicotine-delivery-systems

〔8〕 U.S. FDA, Premarket Tobacco Product Applications (PMTA).

https://www.fda.gov/tobacco-products/market-and-distribute-tobacco-product/premarket-tobacco-product-applications

〔9〕 U.S. FDA, Modified Risk Tobacco Products (MRTP).

https://www.fda.gov/tobacco-products/advertising-and-promotion/modified-risk-tobacco-products

〔10〕 UK MHRA, E-cigarettes: regulations for consumer products.

https://www.gov.uk/guidance/e-cigarettes-regulations-for-consumer-products

〔11〕 New Zealand Ministry of Health, About the Smokefree Act.

https://www.health.govt.nz/regulation-legislation/vaping-herbal-smoking-and-smokeless-tobacco/about-the-smokefree-act

〔12〕 《菸害防制法》,第3、7、15–17條等,全國法規資料庫;另參立法院「電子煙管制現況及未來方向研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381

附件二:意見書性質與資料界線

本意見書依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報告座談會紀錄、現行公開法規及截至民國115年10月9日可查之國際官方資料整理。「建議」「主張」「研議」均屬提出人之政策意見,不應視為現行法規內容或WHO、FDA對臺灣個別修法方案之正式背書。報告所引部分青少年健康風險屬觀察性關聯,與因果結論仍應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