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游智彬台灣設籍31年卻遭註銷參選資格 赴高行聲請假處分抗議綠色獨裁
新黨游智彬台灣設籍31年遭註銷參選資格 赴高行聲請假處分抗議綠色獨裁。圖:游智彬辦公室提供。
民進黨突襲閹割參政權 游智彬嘆政治性死亡
臺北市第6選舉區(大安、文山)直轄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今(16)日接獲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通知,突遭選務機關以大陸委員會 115.04.16. 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為由,逕行註銷其候選人資格。游智彬隨即於下午4點前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召開記者會,並正式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誓言戰鬥到底,絕不屈服於綠色行政打壓。
游智彬指出,他的外祖父是臺灣人,當年因戰亂赴陸,自己雖在大陸出生,但早於民國84年在臺灣辦妥設籍登記,至今設籍已達31年,喪失大陸戶籍長達31年。在臺灣長居期間,他完全依法服兵役、繳納稅捐、履行各項國民義務。
游智彬質疑,賴清德政府因懼怕他進入議會強力監督,眼見其民調穩定維持在安全名單內,竟在選前臨門一腳透過行政函釋擴大解釋法律。游智彬怒批:「國家要我們保家衛國、扛起兵役義務時,拿我們當中華民國國民;等到我們要依法行使參政權時,卻又把我們當外國人,強加客觀上根本無法履行的『放棄對岸國籍』義務。這種『義務全擔、權利剝奪』的雙標作法,公然違憲,更是對信賴保護原則的踐踏!」
訴訟律師團隊於記者會中提出三大核心法律理由:
1. 權利義務對等與平等原則:依《兵役法》及實務,國家已依法對設籍國民徵集服役,課稅最核心之國民義務;行政機關豈能一方面認定其為國民課以義務,另一方面又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解釋上閹割其參政權?
2.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條例》係依憲法增修條文授權制定之特別法,其第21條已對陸籍人士參政做出明確規範,自應優先於普通法(國籍法)適用。
3. 架空母法,違法剝奪參政權:針對陸委會以違法函釋擴權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將「在臺設籍滿十年」擅自扭曲為「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起算」,架空母法、違法剝奪陸配參政權,行政機關以此做為參選門檻,屬重大違法處分。
游智彬強調,選舉具有「不可逆性」,目前選務工作已進入編造名冊與印製公報階段,若不透過假處分暫時維持候選人資格,將對其參政權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他表示,自己代表的是無數在臺灣恪盡義務、默默奉獻的兩岸家庭之一員,今日站出來不僅是為了大安文山選區的這一席,更是為了捍衛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公平與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