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3

運動防護師法制化勢在必行 不與醫療專業衝突

運動防護師法制化勢在必行 不與醫療專業衝突

運動防護師法制化勢在必行 不與醫療專業衝突。圖:AI生成。

近日《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引發物理治療界關注,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先後表達立場,提醒相關立法應避免與《物理治療師法》既有專業業務產生重疊,並應清楚區分運動防護、醫療復健、物理治療與一般健身訓練之界線。對此,運動防護相關人士表示,物理治療界對專業邊界與民眾安全的關切,值得嚴肅看待;但運動防護員長期存在於競技運動、校園體育及國家隊後勤現場,其法制化需求同樣不應被忽視。

運動防護師法制化的核心問題,不應被簡化為「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誰取代誰」,而應回到現代運動照護體系的制度設計:醫療診斷、醫療治療與復健處置,應由醫師、物理治療師及相關醫事人員依法執行;運動現場中的傷害預防、風險辨識、送醫前緊急處置、傷後非醫療性防護、運動復歸與回場管理,則有必要建立清楚的運動防護專業制度。

物理治療界指出,草案部分文字如「運動傷害評估」、「功能訓練」、「復健協助」、「運動復歸」及「回場管理」等,可能與物理治療師依法執行之運動傷害評估、運動治療、功能訓練及復健專業產生交疊。這樣的提醒具有制度討論價值,也正說明立法審查過程中,應透過更精準的文字,將醫療行為與非醫療性運動防護行為區分清楚。

專業界線需要釐清,不代表運動防護員不應法制化。現行運動防護人員制度主要依《國民體育法》授權及行政命令運作,民眾黨版草案總說明即指出,現行制度尚未完整建立資格、執業、責任及懲戒體系,運動防護人員實際業務涉及運動傷害預防、健康管理、傷害辨識與評估、送醫前緊急處置及運動復歸與回場管理,與運動參與者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密切相關,僅以命令規範,法律位階與制度完整性均有不足。

運動防護師法制化並非為了擴張某一職業權力,而是為了補上運動現場長期存在的制度缺口。當選手在訓練場或比賽場發生急性傷害、疑似腦震盪、熱傷害、脫臼、骨折或其他風險時,現場需要有人進行即時風險辨識、初步處置、通報、轉介與協助送醫。這些工作不是醫療診斷,也不是醫療復健,而是運動場域安全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環。

從較成熟的制度設計來看,運動防護、物理治療、醫療診斷與一般健身訓練並非零和關係。運動防護員在運動現場進行的是第一線風險管理與安全守門;物理治療師提供的是醫療體系下的評估、治療、復健與功能恢復專業;醫師負責診斷與醫療決策;教練與體能訓練師則負責訓練設計、技術發展與運動表現提升。不同專業若能在法律上明確分工,反而更能避免彼此誤解與灰色地帶。

支持修法者認為,物理治療界真正應反對的,不是運動防護師法制化本身,而是任何可能造成醫療與非醫療界線模糊的條文。好的修法版本,必須同時做到三件事:保障物理治療師與醫事人員的醫療復健專業,保障運動防護員在運動現場的專業角色,並保障選手與運動參與者的安全。

以台灣民眾黨立法委員蔡春綢版草案為例,其第十條將運動防護師業務定位於運動傷害預防、運動安全風險評估、防護計畫擬定、健康管理、傷害風險監測、運動功能評估、送醫前緊急處理、非醫療性防護、功能維持與恢復協助、運動復歸及回場管理等事項;同條並規定業務細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民眾黨版草案第十一條明定運動防護師不得為疾病或傷害之醫療診斷,不得施行侵入性處置,不得開立處方、使用藥品、注射、麻醉或施行其他醫療行為,也不得施行依法應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之治療、復健或其他專屬業務。該條說明亦指出,運動防護師並非醫師或依法具有特定醫療專屬業務資格之人員,因此應清楚劃分專業邊界。

這樣的立法架構,正是對物理治療界疑慮的正面回應。若物理治療界關心的是醫療復健專業不應被侵害,那麼將「禁止醫療診斷、治療、復健及醫事人員專屬業務」明文寫入草案,正是最具制度理性的解方。相較之下,若僅停留在反對運動防護師法制化,反而無助於釐清運動現場長期存在的責任歸屬問題。

當然,社會各界對不同草案版本的疑慮並非沒有原因。國民黨林倩綺、蘇清泉版草案第十條將業務範圍寫入「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復健」,並包括「依照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等文字,確實較容易引發物理治療界對復健業務重疊的擔憂。 因此,立法審查不應一概而論,而應逐條比較各版本文字,保留制度化必要性,同時修正可能造成專業混淆的條文。

運動防護相關人士強調,運動防護員並非「小物理治療師」,也不是一般健身教練。運動防護的專業重點,在於運動場域中的預防、辨識、初步處置、轉介、非醫療性防護與回場風險管理。這些工作與物理治療師在醫療體系中的評估、治療與復健,可以互相銜接,但不應互相取代。

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是讓各專業彼此搶地盤,而是讓每一個專業都知道自己的邊界、責任與合作方式。運動員從受傷到回場,往往需要醫師診斷、物理治療復健、運動防護監測、體能訓練銜接及教練調整訓練計畫。若每一環都能被制度承認、被正確規範,選手安全才會提高,而不是下降。

物理治療界所提出的「醫事專業不能被稀釋」是重要原則;運動防護界所提出的「運動現場安全不能無法可管」同樣是重要原則。兩者並不矛盾。真正應被反對的,是界線不清的授權、責任不明的執業、以及將不同專業混為一談的模糊立法;真正應被支持的,是一部能夠保障醫療專業、保障運動防護專業、也保障選手安全的運動防護師法。

運動防護相關人士呼籲,未來立法院審查應回到制度治理與專業分工,而非落入職業對立。物理治療師的專業應被尊重,運動防護員的現場價值也應被看見。若草案文字有重疊疑慮,就應透過公聽會、委員會審查及主管機關會商衛生主管機關具體修正;但不應因部分文字可議,就否定運動防護員取得法律定位的必要性。

最終,這場修法討論的核心不應是誰的職業版圖擴大,而是台灣是否願意建立一套更安全、更清楚、更現代化的運動照護制度。醫療歸醫療,復健歸復健,防護歸防護,健身歸健身;不同專業在清楚邊界下合作,才是選手、民眾與台灣運動發展真正需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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