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防護員業務早含協助復健流程 AT修法重點在補上法律定位與勞動保障
運動防護員業務早含協助復健流程 AT修法重點在補上法律定位與勞動保障。
近日《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引發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兩大專業社群討論。其中,PT界對於草案是否涉及「復健」相關業務尤為關注。部分物理治療師擔憂,若運動防護師作為非醫療人員,卻能依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流程,恐與物理治療師既有業務產生重疊,甚至造成民眾對復健、物理治療與運動防護之間的混淆。
運動防護員指出,現行運動部於110年3月15日依據「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的「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中,就已明定運動防護員業務包括「依照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流程」以及「受傷後各項體能調整與功能訓練之規劃與執行」。換言之,協助復健流程並非此次修法才新增的業務內容,而是運動防護員長期在運動現場依法執行、並經主管機關承認的專業角色。
運動防護員強調,本次《運動防護師法》草案的討論,不應被簡化為運動防護員與物理治療師之間的業務爭奪,更不應將運動防護員長期承擔的第一線工作污名化為「搶復健市場」。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如何在既有業務基礎上,透過法律明確界定運動防護師的權利義務、執業範圍、資格管理與責任歸屬,並進一步保障運動員安全與第一線運動防護人員的勞動條件。
現行運動防護員在競技運動、校園體育、訓練場域及賽會現場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其業務並不僅止於貼紮、包紮或場邊急救,也包括運動傷害預防、體能狀態檢測、訓練計畫調整、運動安全建議、護具使用評估、緊急事故管理、傷害辨別與評估、到院前緊急處理,以及傷後功能訓練與回場協助等。這些工作多發生在運動現場第一時間,是維護選手安全、降低運動傷害風險、協助選手安全回到訓練與比賽的重要環節。
儘管運動防護員長期承擔高度專業與即時風險判斷的工作,目前制度保障仍然不足。許多基層運動防護員面臨薪資偏低、工時不穩定、隨隊待命時間長、工作內容模糊、責任沉重卻缺乏相對保障等困境。實務上,防護員除專業工作外,也常被要求處理行政、翻譯、攝影、訂餐、器材搬運等非專業事務,使專業角色被稀釋,也導致人才難以長期留在運動防護領域。
運動防護員表示,若台灣要持續提升競技運動表現與基層選手照護品質,就不能只依賴第一線人員的熱忱與犧牲。從國家隊、職業運動、校園體育班到地方賽會,運動員都需要穩定、專業且受制度支持的運動防護體系。推動運動防護師法制化,正是希望補上現行制度缺口,讓運動防護員的專業不再僅停留於行政辦法或個別計畫,而能有更明確的法律定位與完整管理機制。
對於物理治療師所提出的疑慮,運動防護員也認為有必要正面回應。運動防護員並非醫療人員,也不應取代醫師、物理治療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的醫療專業角色。醫師負責診斷與醫療決策,物理治療師負責醫療復健與物理治療專業處置,運動防護員則是在運動場域中進行傷害預防、緊急處理、運動安全管理、功能訓練協助與醫療團隊銜接。若草案中相關文字可能造成誤解,應透過立法審查進一步修正,使專業分工更加清楚,而非否定運動防護員既有的現場功能。
運動防護員呼籲,未來修法審查應回到條文本身,就「協助復健流程」的適用條件、醫師指示的形式、醫療行為界線、執業場所管理、廣告規範、轉介機制、責任歸屬及既有合格防護員資格銜接等事項,進行理性、細緻且公開的討論。唯有透過明確規範,才能避免民眾誤解,也才能真正建立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醫師、教練與體能訓練師之間的合作關係。
本次爭議凸顯出台灣運動照護體系長期存在的制度灰色地帶。物理治療師對醫療專業界線與民眾安全的關切,值得被理解;但同時,運動防護員長期處於低薪、高壓、權責不清與保障不足的處境,也同樣需要被社會看見。修法的目的不應是製造專業對立,而是透過制度設計,讓不同專業在清楚界線下各司其職,共同守護運動員安全。
運動防護員強調,《運動防護師法》的核心價值,在於讓長期站在訓練場、比賽場與校園第一線的專業人員取得應有的法律定位與勞動保障。社會應看見運動防護員在運動現場的必要性,也應支持透過修法建立更完善的運動照護制度。對於草案中可能引發疑義的部分,應以修正條文、釐清界線、強化管理方式處理,而非將整體修法污名化為業務爭奪。
運動防護員最後呼籲,台灣運動員需要的是更完整的支持系統,而不是專業之間的對立。運動防護師法制化若能兼顧專業分工、選手安全與勞動保障,將有助於提升我國運動照護品質,也能讓第一線運動防護人員在更穩定、更受尊重的制度環境中,繼續守護每一位努力訓練與比賽的運動員。
延伸閱讀:
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
https://www.sports.gov.tw/CP/1616
運動部砸6千萬支援經典賽中華隊!陳傑憲:李洋懂選手要什麼
https://news.nextapple.com/sports/20260116/EDF9A18D9A280407912A61FBE13DF25B
日期:110-03-15
依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前項業務範圍之細項,由本部公告之。)
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如下:
一、運動傷害之預防:
1 以運動前體能檢測方式來判斷從事體育運動者之身體狀態。
2 參與及督導從事體育運動者體能訓練及調整訓練計畫(例如:關節活動度與柔軟度改善、肌力訓練與調整、神經肌肉控制與協調訓練等)。
3 檢視比賽或訓練時之環境狀態,並提供運動安全相關之建議。
4 定期檢查運動器具、設備及場地之安全。
5 協助使用合適之護具、評估護具之使用及維護狀況。
6 施予合適之貼紮或包紮。
7 提供運動傷害相關預防資訊。
8 熱身、整理操、伸展指導。
二、從事體育運動者之健康管理:
1 運動防護紀錄之建立、填寫、管理及維護。
2 運動場地、設備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3 運動傷害預防與緊急處理之衛教及指導。
4 擬訂服務對象所處運動訓練場所之緊急事故管理及工作計畫。
三、運動傷害之辨別與評估及送醫前之緊急處理:
1 評估形成傷害與身體不適之機轉及程度。
2 評估與檢視受傷範圍及狀況。
3 使用適當之急救技術,並提供到院前之緊急救護處理。
4 協助送醫。
四、運動傷害後之防護及保健:
1 依照醫師指示,調整並協助復健流程。
2 受傷後各項體能調整與功能訓練之規劃與執行。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防護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