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無菸城市禁菸預告僅3天惹議 監察院函請北市府妥處
台北市長蔣萬安推動「無菸城市」政策程序爭議繼續延燒,針對台北市衛生局於今年4月24日預告「西門町商圈」自6月1日起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卻僅給予民眾3日陳述意見時間,世衛菸草減害專家、中華民國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向監察院陳情,質疑北市府違反法規命令預告期間原則,變相剝奪市民與商圈業者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權利,監察院已於5月8日函覆,表示已函請台北市政府妥處。
王郁揚指出,台北市衛生局4月24日發布北市衛健字第11530926061號公告,預告「臺北市『西門町商圈』自115年6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但公告事項卻明定,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須於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3日內陳述意見。隨後衛生局即於4月28日正式對外公告,從預告到公告幾乎無縫接軌,程序明顯過於倉促。
王郁揚表示,西門町是台北市重要商圈與觀光熱區,禁菸範圍涉及市民、商圈業者、觀光客與吸菸者權益,也牽涉公共空間治理、執法方式、吸菸區設置與周邊動線規劃等問題。如此重大政策,市府卻只給3天意見表達時間,根本無法讓利害關係人充分理解、討論與提出意見。
王郁揚指出,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法規命令草案原則上應至少預告6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2060號函也明確強調,法規命令預告制度是為落實開放透明政府,應公告周知至少60日。若行政機關因情況急迫、授予民眾利益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須縮短預告期間,也應於草案公告時一併敘明理由。
王郁揚質疑,北市衛生局本案將預告期間縮短至3日,卻未具體說明何以符合「情況急迫」或「維護重大公共利益」等要件,也未在公告中交代縮短預告期間的理由,屬於重大程序瑕疵。
王郁揚批評,蔣萬安市府推動無菸城市,不能只重視政策宣傳與執行速度,卻忽略行政程序正義。禁菸政策涉及公共衛生,但公共衛生政策也不能凌駕法治程序;越是涉及多方權益的政策,越應依法給予合理預告期間,讓市民、業者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
王郁揚強調,這起爭議的核心不是「要不要禁菸」,而是「市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如果台北市政府可以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將原應60日的法規命令預告程序壓縮為3日,未來任何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政策,都可能被行政機關以同樣方式快速公告,形同架空民眾參與行政程序的權利。
針對此案,王郁揚已向監察院提出陳情,請求調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西門町商圈禁菸公告程序,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及行政院關於法規命令預告期間之相關規定,並請求針對北市衛生局未依法敘明理由即縮短預告期間之行為予以糾正或促其改善。
監察院於5月8日函覆表示,王郁揚所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24日預告西門町商圈禁菸案,僅給予大眾3日陳述意見機會,疑涉違反相關規定等情,監察院已函請台北市政府妥處。
王郁揚呼籲,蔣萬安市府應正面回應監察院函請妥處事項,公開說明本案為何僅預告3日、是否符合縮短預告期間之法定要件,並檢討後續重大公共衛生政策公告程序。若本案程序確有瑕疵,北市府應撤銷或重新辦理公告,以維護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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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公告(北市衛健字第11530926061號)本文。
https://healt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2CA1F0E7CD33CB1&sms=4E598A19194EA548&s=4B631E68BA45B7E4
行政院秘書長 112 年 10 月 23 日院臺規長字第 1125021127 號函(規範預告期)。
https://www.ey.gov.tw/File/F9C54E3AB7C69FCF?A=C
法務部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060 號(規範預告期)。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95464&type=e
自由時報 2026/05/02 報導《無煙台灣協會︰草案公告應至少60日》僅給市民3天陳述意見 北市府挨批違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753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