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4

依托咪酯一律列第一級毒品?網友質疑:未公開科學證據恐違比例原則

法務部於6月18日預告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擬將依托咪酯及多種依托咪酯類緣物一律移列第一級毒品,並僅開放至6月23日為止的五日意見期間,有網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留言表示,依托咪酯類物質濫用情形增加、電子煙形式攜帶方便,確實是政府必須正視的問題;但目前公開資訊仍不足以支撐將其直接列為第一級毒品,更不應以個案事件或流通便利性,取代毒品分級所需的科學證據與合憲性審查。

網友指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毒品分級應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而非僅以「容易流通」、「社會高度關注」或「涉及毒駕個案」作為最高級別管制的理由。若法務部主張依托咪酯及其類緣物的危害程度已足以與海洛因、嗎啡、古柯鹼等第一級毒品相提並論,就應公開提出可供檢驗的依賴性、致死率、長期傷害、濫用規模與社會危害資料。

該名網友質疑,本次預告程序過於倉促。法務部於6月18日發布公告,6月23日即截止意見徵詢,期間僅五日,且橫跨6月19日端午國定假日與週末,實際可供民眾、醫藥專業、法律界、成癮防治與交通安全領域形成完整意見的工作日極少。對於涉及最嚴厲刑罰效果的毒品分級修正而言,恐難謂已提供充分且實質的公眾參與期間。

網友進一步表示,將依托咪酯及其類緣物移列第一級毒品,並非單純行政管制問題,而是可能連動販賣第一級毒品所涉及的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刑。憲法第23條要求政府限制人民權利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也曾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對於情節極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可能造成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網友認為,該判決已清楚提醒,第一級毒品販賣行為的樣態差異極大,從跨國組織、大宗走私,到末端少量交易、互通有無、代交毒品,危害程度不能一律等同。若政府未公開科學證據、未評估替代方案,也未區分不同類緣物的危害性與合法醫療用途,即將多種物質一次性移入第一級,恐將擴大「法定刑過度僵化」的違憲疑慮。

該名網友也指出,「有害」不等於當然第一級。依托咪酯確有急性風險,濫用也可能造成嚴重公共安全問題,但毒品分級不能只看社會恐慌,更不能把毒駕事件直接轉化為最高級別刑罰。政府若主張其危害程度等同第一級毒品,應提出與既有第一級毒品可比較的醫學與流行病學資料,而非用重刑化取代證據。

在比較法部分,網友表示,英國依《Misuse of Drugs Act 1971》及其諮詢機構ACMD建議,對依托咪酯及相關物質採取較低級別管制,並區分醫療用途與無合法用途的類緣物;新加坡對部分新興物質也採暫時列管方式,並承認長期成癮性證據仍有待累積。若台灣要採取比英國、新加坡更嚴厲的第一級化政策,更應提出高密度、可檢驗、可被社會辯論的科學證據。

網友強調,毒駕當然必須嚴肅處理,但交通安全治理應精準,不能將「疑似毒駕」、「檢出毒品」與「依托咪酯造成事故」混為一談,更不能用毒駕敘事取代道路設計、車速管理、路口安全、機車安全與執法科技等整體交通政策。若以少數高嚴重性事故作為全面升級至第一級毒品的主要理由,恐讓刑罰政策失去比例,也模糊真正有效的交通安全改革方向。

網友呼籲,依托咪酯問題需要處理,但重刑化不是證據的替代品。法務部應撤回或暫緩本次將依托咪酯及其類緣物一律移列第一級毒品的草案,重新提出完整科學資料、法規影響評估、替代管制方案與分級理由,並將毒品審議過程完整且即時向社會公開,再依法進行充分預告與審議。

網友最後表示,政府面對新興毒品與毒駕問題,不能只有「加重刑罰」一招。真正負責任的政策,應建立在科學證據、程序正義、比例原則與公開透明之上;否則不但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製造新的憲政爭議與刑罰失衡。

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向監察院檢舉行政院長卓榮泰,不了了之。台端115年6月5日電子郵件陳情書(收文文號:1150783425)收悉。說明如下:一、按本院係對公務人員或機關涉有違失情事,認有調查必要,且經詳細調查後,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以促其注意改善或追究違失人員之行政責任。二、所訴,行政院於115年6月4日院會之後對外宣布,針對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查緝及毒駕防範,提出將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請法務部儘速召開毒品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等措施,認有違反正當行政程序、專業審查獨立性及依法行政原則等疑慮等情。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經查,所訴事項尚待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等程序,請將相關意見或陳述,逕送該管機關,俾利其審酌,並維權益。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告:預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1、附表2、附表4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JUSTIC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comments for the draft amendment on Appendix 1, 2 and 4 of Article 2 of “Narcotics Hazard Prevention Act”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dedee63c-c6d5-472e-b1c8-e530284ac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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