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台灣電子菸管理政策的法律矛盾:刑法與政策之間的模糊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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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擷取自: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558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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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菸在全球市場的普及,其法律地位也在台灣掀起層層波瀾。一場涉及電子煙油輸入的案件,突顯出台灣電子菸管理政策在法律適用上的矛盾與不一致。法院近日的一份判決不僅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更讓電子菸油究竟應適用《藥事法》還是《菸酒管理法》成為焦點。該案引發的討論,體現了台灣對減害菸品的法律規範與政策方向的深層問題。


電子菸油案:法律交鋒的縮影

案件的主角是一批由中國大陸輸入的電子煙油,產品包裝顯示其含有尼古丁成分。檢察官主張,依《藥事法》第6條,含尼古丁的電子煙油屬於藥品,未經核准輸入應構成違法。然而,法院卻以《菸酒管理法》為依據,認為電子煙油主要作為傳統菸品的替代品,應優先適用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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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菸酒管理法》對含尼古丁菸草代用品的定義更為明確,應優先適用。而公訴方所援引的《藥事法》對尼古丁的界定雖廣,但若單以尼古丁成分為基準,未能合理解釋傳統紙菸與電子煙油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性。


菸品定義的政策衝突

台灣目前的菸品管理涉及三部法律:《菸害防制法》、《菸酒管理法》及《藥事法》。其中,對菸草代用品的定義和適用法律的選擇成為政策執行中的爭議核心。

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前後變動

修法前,菸品被定義為“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製成”,而代用品範圍包括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修法後,代用品被限縮為“含有尼古丁的天然植物”,排除了電子煙油這類加工製品。這一修法將電子菸從菸品定義中排除,進而導致電子菸遭禁止的法律地位。

菸酒管理法與電子菸油的適用性

根據《菸酒管理法》,菸草代用品是指“含尼古丁、可替代菸草的其他天然植物”。在該法下,電子菸油若被視為菸品,可依刑責相對較輕的規定處理。然而,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構多次重申,電子菸油應依《藥事法》管理,理由是其成分屬於藥品。


法院的疑慮與挑戰

法院在判決中提出多項法律適用的疑問:

  1. 電子菸油應如何被分類? 法院指出,電子菸油中尼古丁成分的來源若非天然植物,是否可視為菸草代用品?實務上並無鑑定機制進行科學判斷。
  2. 為何傳統紙菸不受同等管制? 傳統紙菸同樣含有尼古丁,但並未被納入《藥事法》規範,這種法律適用的不對稱性令人困惑。
  3. 刑罰是否過於嚴苛? 《藥事法》對輸入禁藥的處罰最高可達10年有期徒刑,遠高於《菸酒管理法》對輸入私菸的規範。法院認為,對電子煙油的處罰標準不應超出法律體系的整體公平性。

政策方向與國際借鑒

法院判決的出發點在於公平適用法律,而非削弱公共健康政策的嚴謹性。電子菸油案件在法律框架中暴露的問題,正是政策制定與實施間的矛盾。

國際上,多數國家對電子菸採取多元化管理模式。例如,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將電子菸列為菸草產品管理,但同時要求其符合安全與效能標準;英國則鼓勵電子菸作為戒煙輔助工具,同時加強對青少年使用的監控。


法律體系需調整的呼聲

本案法院的附記中特別提及,《藥事法》對“藥品”的概括性定義,長期以來已引發適用爭議。該法在電子菸油案件中顯得過於籠統,進一步加劇了刑罰適用的不確定性。

修法後,電子菸已被全面禁止製造、販售與使用。然而,法院提醒,對於過去相關案件的處理,應基於當時的法律框架進行公平合理的裁定,避免出現刑罰過度擴張的現象。


王郁揚:政策與法律的平衡之路

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表示,電子菸作為減害菸品,其管理需要兼顧公共衛生與法律適用的公平性。本案的判決不僅是對單一案件的裁定,更是對台灣電子菸政策的一次深刻檢視。

在面對新興科技與產品時,法律如何與時俱進以適應現實需求,成為立法者與司法機關共同的挑戰。未來,台灣或需進一步調整相關法律,為新興菸品的管理制定更具體、明確的規範,減少執法與司法實務間的不一致性,達成政策與法律的平衡。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5587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M,112%2c%e4%b8%8a%e8%a8%b4%2c5587%2c202403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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