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3

「電子煙是什麼都沒定義,卻先寫進禁令」 王郁揚批立院修法本末倒置

學校衛生法「電子煙是什麼都沒定義,卻先寫進禁令」 王郁揚批立院修法本末倒置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12)日審查《學校衛生法》修正草案,朝野對於將電子煙、新型態菸品等納入校園禁菸規範形成共識。對此,世衛菸草減害專家暨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提出反對意見,直指我國現行法律對「電子煙」本身並沒有清楚、獨立的法律定義,如今立法院卻準備直接將電子煙寫進禁止規範,「連電子煙到底是什麼都還沒定義,就急著先寫進禁令,根本是本末倒置。」

王郁揚表示,他支持校園維護學生健康,也認同未成年人不應接觸尼古丁產品,但法律規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被管理的產品必須先有清楚定義。若連電子煙的法律構成要件、產品範圍與分類都不明確,就直接在《學校衛生法》中列為禁止項目,未來不只可能增加第一線學校與執法人員辨識困難,也可能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學校衛生法「電子煙是什麼都沒定義,卻先寫進禁令」 王郁揚批立院修法本末倒置

電子煙沒有明確法律定義 禁令先行恐造成執法混亂

王郁揚指出,現行《菸害防制法》採用「類菸品」概念處理電子煙相關產品,但「類菸品」本身並不是國際上普遍使用的產品分類方式,且容易將不同產品、成分與使用方式混為一談。

他認為,既然立法院有意進一步強化電子煙管理,就應該先回到《菸害防制法》,針對電子煙建立清楚、可操作的法律定義,包括裝置、煙油、尼古丁成分及相關產品範圍,再決定其販售、使用、廣告、年齡限制及校園規範,而不是在產品定義尚未完成前,不斷把禁令擴張到其他法律。

王郁揚批評:「現在的問題是,法律連管理標的是什麼都講不清楚,卻一直增加處罰與禁止條文。這不是完善管理,而是先禁止、再想辦法解釋。」

美國直接將電子菸納入菸品管理 台灣卻創造「類菸品」

王郁揚進一步指出,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對電子菸具有明確的法律與監管架構,並將相關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納入菸草產品管理體系,而不是另外創造一個模糊的「類菸品」名詞。

他表示,各國雖然對電子菸採取的政策強度不同,但共同點是會先對產品進行法律定義與分類,再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例如,美國將電子菸納入菸品監管;紐西蘭則以無煙菸品及相關制度進行管理;英國依產品用途及宣稱不同,可能涉及菸品、藥品或一般消費產品等不同監管架構。

王郁揚指出,這些制度未必完全相同,但至少法律會清楚回答「電子菸是什麼、由誰管理、依什麼標準管理」,而不是使用一個難以與國際法規接軌的「類菸品」概念包山包海。

WHO亦非只有「全面禁止」一條路

王郁揚表示,世界衛生組織對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長期提出管制建議,各國亦依自身法律制度採取不同監管模式,並非全球只有單一的全面禁止模式。

因此,他認為台灣在修法時不應把「禁止」等同於「管理」,更不能把「國際趨勢」簡化成只有全面封殺一種政策選項。

「真正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不是發明『類菸品』三個字,而是誠實面對電子菸已經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產品類別,先把它定義清楚,再依法管理。」王郁揚說。

支持校園保護未成年人 但反對錯誤法律文字

王郁揚強調,反對這次修法文字,不代表支持學生使用電子煙,更不代表反對校園禁用尼古丁產品;真正爭點是立法品質與法律體系是否一致。

他主張,政府若要防止未成年人使用電子菸,應建立完整制度,包括明確產品定義、未成年人禁止購買與使用、販售通路管理、產品成分及品質規範、廣告限制與校園管理等,而非只有單一禁令。

王郁揚呼籲,立法院應停止「先禁再說」的修法模式,重新檢討《菸害防制法》中電子煙與「類菸品」的法律定位,並邀集公共衛生、法律、毒理、菸草減害及使用者代表公開討論。

「法律要能執行,第一步就是把名詞寫對。」王郁揚表示,「電子菸就是電子菸。既然政府要管,就應該堂堂正正把電子菸定義寫進法律,而不是一方面不願承認這個產品類別,一方面又不斷把『電子煙』三個字寫進各種禁止條文。這才是現在修法最大的矛盾。」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15年08月12日) |立法院,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召委 : 羅廷瑋,(十五) 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

延伸閱讀:

立院教文會修學校衛生法 朝野共識禁電子煙明確入法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537337

學校衛生法修正初審 電子煙禁令入法 朝野有共識

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144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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