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防法修法大混戰 王郁揚批藍綠白不應重蹈禁酒令錯誤 應參考無煙台灣政策
立法院第11屆多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陸續出爐,行政院、民進黨立委、國民黨立委及台灣民眾黨團均提出不同版本,修法方向從持有入法、提高罰鍰、沒入銷毀、網路平台下架,到供應鏈刑罰化不等。對此,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表示,藍綠白多數版本都把2023年電子菸全面禁止後衍生的黑市失控問題,錯誤歸咎於「罰不夠重」,卻不願面對禁令本身失靈的事實,這正是重蹈美國禁酒令錯誤。
王郁揚指出,行政院版修法主軸,是在現行禁止類菸品的基礎上繼續加碼,包括增訂不得持有類菸品(尼古丁菸品,例如電子菸與尼古丁袋等減害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其必要組合元件,並將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由行政罰改為刑事處罰;同時要求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甚至於特定情形下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王郁揚批評,行政院把毒品問題、黑市問題與減害菸品問題混在一起處理,卻沒有檢討2023年全面禁止電子菸後,為什麼依托咪酯「喪屍煙彈」反而氾濫,「禁令失靈後繼續加重禁令,這不是維護國民健康,而是政策方向錯誤。」
王郁揚表示,國民黨版本更凸顯修法方向混亂。有的版本把「持有」直接納入高額罰鍰,有的版本全面禁止水菸,有的版本卻又替加熱菸或指定菸品外銷鬆綁,呈現「對電子菸重罰、對加熱菸產業鬆綁、對香菸繼續放任,對不同產品缺乏一致風險標準」的矛盾。
王郁揚舉例,林思銘等人版本將第十五條修正為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並在第三十二條把「持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一起列入處罰,罰鍰為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王郁揚批評,這等於把「單純持有」與「販賣、展示」放在同一個處罰級距,對一般成年人持有行為動輒開罰20萬到100萬,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會使執法對象從真正黑市供應鏈擴大到一般使用者。
王郁揚也指出,林倩綺等人版本更進一步提高罰鍰,將「持有、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王郁揚質疑,若同樣是單純持有一項產品,林思銘版本罰20萬到100萬,林倩綺版本罰60萬到300萬,兩者差距巨大,顯示國民黨內部各版本並未建立一致的風險分級與比例原則,只是在「越罰越重」的政治競賽中彼此加碼。
王郁揚表示,國民黨部分立委對水菸採取全面禁止路線,也同樣值得檢討。邱若華版本主張明定水菸定義,並將水菸及其組合元件納入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之物品,同時禁止任何人使用水菸。其理由雖指出水菸煙霧吸入量、重金屬、一氧化碳及青少年成癮風險,但政策手段仍是全面禁止,而非建立年齡限制、營業場所管理、通風標準、警示標示與稅制管理。
王郁揚進一步指出,黃健豪版本雖然不是全面禁止水菸,而是明定水菸定義,並禁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周邊50公尺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水菸及其組合元件,但仍反映出藍營修法偏好以空間禁令與產品禁令處理問題。王郁揚表示,保護青少年當然必要,但保護青少年不等於對成年人採取全面禁絕;真正合理的作法應是年齡查驗、產品標示、場所通風與廣告限制,而不是把所有新型態使用產品都推向地下化。
王郁揚也點名,國民黨陳超明、邱鎮軍等人版本則呈現另一種矛盾。該版本一方面增訂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沒入銷毀,另一方面又主張基於「內外銷分流」原則,專供出口之菸品若符合輸入國法規,可免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並主張專供出口菸品不受禁止添加物規範限制。王郁揚指出,若國民黨認為加熱菸或指定菸品可以為了外銷產業利益而鬆綁,那就更應該承認減害菸品可以被制度化管理,而不是在國內對成年人持有電子菸或減害產品開罰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
王郁揚表示,民進黨立委版本多數接近行政院版,重點同樣放在持有入法、刑罰化、平台下架與限制接取。例如黃捷版本明列多項修法重點,包括禁止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網路業者限期下架與保存資料、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類菸品全面升級為刑事處罰、入境旅客少量攜帶先行政罰、一年內再犯刑罰化。王郁揚批評,民進黨政府把依托咪酯毒品問題包裝成電子菸問題,卻完全避談全面禁止電子菸後,為什麼合法市場消失、黑市產品橫行。
針對台灣民眾黨團版本,王郁揚表示,民眾黨團版本雖然強調毒煙複合危害、地下供應鏈及未成年人輔導處置,但基本路線仍然是補強禁令。民眾黨團提案指出,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藉由網路與地下管道流竄,淪為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施用載具,因此要補足非法持有、營利性供應刑事責任、違法物品沒入銷毀及未成年人輔導處置等規範。王郁揚指出,民眾黨若要成為理性務實科學的政黨,就不應只跟著行政院、民進黨與國民黨競逐誰罰更重,而應重新檢討2023年電子菸全面禁止政策是否已經造成黑市反撲。
王郁揚強調,美國1920年至1933年的禁酒令歷史已經證明,政府若以全面禁止成癮性物質取代風險管理,不但無法消滅需求,反而會創造黑市、暴利、走私與壯大黑道組織財源。台灣電子菸2023年禁令以來,已出現明顯警訊:成年人有尼古丁需求,政府卻禁止合法低風險代用品,結果市場需求轉入地下,非法菸彈、來源成分不明菸油、依托咪酯毒品趁虛而入造成氾濫及社會危害性。
王郁揚表示,他提出的《煙害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不是放任電子菸,而是主張更完整、更科學的納管制度。該版本主張將法案名稱由《菸害防制法》修正為《煙害防治法》,使法律回到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WHO FCTC)「防治菸草煙霧危害、降低二手煙暴露」的核心目的;同時修正菸品與代用品定義,刪除「類菸品」獨立概念,以「菸品」作為統一納管架構,讓電子菸、加熱菸、尼古丁袋等產品依法進入健康風險評估、年齡限制、成分管理、標示警語、廣告限制與課稅制度。
王郁揚指出,現行「類菸品」定義包山包海,把尼古丁與非尼古丁、電子與非電子、減害產品與非法毒品載具混為一談,導致政府不是管理產品風險,而是用名詞製造禁令。他的版本在第三條中將「菸品」修正為「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並將「代用品」定義為「含有尼古丁,用以取代菸草作為製菸原料之其他天然植物及加工製品」,目的就是讓新型尼古丁產品回到一致、可執行、可預期的菸品管理架構。
王郁揚最後呼籲,立法院審查《菸害防制法》各版本時,不應只在行政院、民進黨、國民黨與民眾黨版本之間選擇誰罰更重,而應將王郁揚版《煙害防治法》納入正式比較討論。真正負責任的修法,應以公共衛生、科學證據、比例原則、成年人選擇權、未成年人保護及黑市治理為核心,停止重蹈禁酒令錯誤,讓台灣從「禁令製造黑市」轉向「合法納管、課稅管理、減害無煙」的新方向。
台灣菸草減害研究院比較現有菸害防制法草案版本:
| 比較項目 | 現行法 | 行政院版本 | 國民黨立委版本 | 民進黨立委版本 | 台灣民眾黨團版本 | 王郁揚版本 |
|---|---|---|---|---|---|---|
| 基本路線 | 2023 年修法後,禁止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與使用 | 加重禁止、持有入法、刑罰化、網路管制 | 多數主張補持有漏洞、提高罰鍰、沒入銷毀;部分主張刑罰化 | 多數接近行政院版,主張持有入法、刑罰化、平台責任 | 加重禁止、持有入法、營利供應刑責、網路通路管制 | 減害納管、刪除類菸品、回歸菸品管理、改名《煙害防治法》 |
| 法案名稱 | 《菸害防制法》 | 維持《菸害防制法》 | 維持《菸害防制法》 | 維持《菸害防制法》 | 維持《菸害防制法》 | 改為《煙害防治法》 |
| 類菸品定義 | 保留「類菸品」獨立定義 | 保留並加重管制 | 保留並加重管制 | 保留並加重管制 | 保留並加重管制 | 刪除「類菸品」獨立定義,回歸菸品統一納管 |
| 持有是否違法 | 現行法主要禁止使用,未明定一般持有罰則 | 明定不得持有類菸品、組合元件、未經核定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 | 多數版本主張持有入法,例如顏寬恒版、羅智強版、李彥秀版、王育敏版 | 多數版本主張持有入法,例如黃秀芳版、黃捷版、王美惠版、林淑芬版 | 明定任何人不得持有或使用類菸品、未經核定指定菸品及其相關元件 | 不主張把「類菸品持有」作為獨立禁止,因為刪除類菸品體系 |
| 使用罰鍰 | 使用類菸品或未經核定指定菸品,處 2,000 元至 1 萬元 | 提高使用、持有類菸品罰鍰,部分條文移至第三十七條之一 | 有版本提高到 3 萬至 15 萬,例如羅智強版;也有維持較低罰鍰或單純補持有 | 多數行政院式版本提高類菸品使用、持有罰鍰至 3 萬至 10 萬 | 對非法持有、使用與供應加重處理 | 以指定菸品健康風險審查制度處理,不以「類菸品使用」作為獨立處罰核心 |
| 供應鏈刑罰化 | 現行多為行政罰 | 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改為刑事處罰 | 部分國民黨版本仍以提高行政罰、沒入銷毀為主;王育敏新版本則增訂營利供應鏈刑責 | 多數民進黨版本接近行政院版,明定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類菸品刑罰化 | 明定營利性供應刑責、違法物品沒入銷毀 | 不主張將類菸品供應鏈刑罰化,而是刪除類菸品獨立禁止,改走菸品審查納管 |
| 網路平台責任 | 現行已有廣告與傳播限制,但平台下架與保存資料義務較不完整 | 增訂平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限期移除、限制接取、停止解析、保存資料 | 王育敏舊版、部分藍委版本主張平台 24 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保存資料 | 多數完整版本主張平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 180 日、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 | 要求網路業者知悉或經通知後即時移除、下架、停止刊登或限制接取 | 反對平台事前審查使用者發文,主張應召開公聽會討論多元意見 |
| 沒入/銷毀 | 現行多為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 | 查獲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 | 多數版本增列沒入銷毀 | 多數版本增列沒入、沒收與處理費追償 | 違法物品沒入銷毀 | 仍保留未經核定指定菸品的回收、銷毀或退運機制,但不以類菸品概念處理 |
| 指定菸品/加熱菸組合元件 | 指定菸品須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 加強必要組合元件標示、販售、展示限制 | 有版本處理組合元件,亦有版本主要聚焦類菸品持有 | 行政院式版本完整處理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標示、展示、販售限制 | 納入未經核定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管制 | 回到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制度,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及必要組合元件仍禁止 |
| 水菸議題 | 現行未明確獨立定義水菸 | 行政院版重點不在水菸 | 黃健豪、邱若華等版本明定水菸定義,並納入校園周邊或禁止管制 | 較少作為主軸 | 非主軸 | 非主軸 |
| 政策精神 | 禁止類菸品、指定菸品審查制 | 禁令升級、執法工具強化 | 以毒駕、校園、喪屍煙彈為理由補強查緝 | 以依托咪酯、毒駕、平台資訊流通為理由加重管制 | 以毒煙複合危害、地下供應鏈、未成年人輔導為理由修法 | 以世衛減害、風險管理、合法納管、2040 無煙台灣為核心 |
資料來源: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立法院第11屆各菸害防制法草案版本
菸害防制法簡報20260621 ft.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psOLxjQGnju0LRdJSGB1VbIU7cCASE_E/view?usp=drive_link
電子菸合法化修法草案-2026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煙害防治法)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5_8rRfhg6AIh9tMwXzShSsiEBk7KprNw?usp=sharing
健康警語:吸煙有害健康,未滿20歲請勿吸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