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8

類菸品、組合元件定義模糊 政院菸防法恐讓民眾與執法人員雙輸

類菸品、組合元件定義模糊 政院菸防法恐讓民眾與執法人員雙輸

行政院6月25日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大幅刑罰化,並對入境旅客少量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以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表示,政府若未先釐清「類菸品」與「組合元件」的法律界線,就急著把相關行為刑罰化,不但會造成一般民眾無所適從,也會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陷入窒礙難行的困境。

王郁揚指出,草案第25條之一規定,違反第15條第1項第2款,製造或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也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更嚴重的是,草案還明定未遂犯也處罰,法人或雇主也可能被併科罰金。

王郁揚表示,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手段,法律用語必須明確,人民才知道什麼行為會犯罪,執法人員也才有清楚標準可以判斷。但目前《菸害防制法》中「類菸品」定義模糊與「組合元件」沒有任何定義,究竟是只有完整電子菸裝置?還是菸彈、菸油、霧化器、主機、電池、充電線、空菸彈、替換零件,甚至一般可通用的電子零組件,如PCB電路板、半導體晶片、感測器都可能被認定?丙二醇、丙三醇、香精與尼古丁也可能被納入?若定義不清,未來恐怕不只是業者受影響,一般消費者、旅客、物流業者、店家,甚至海關、衛生局與警察都會陷入高度法律不確定性。

王郁揚進一步指出,草案第25條之二針對入境旅客也新增高額處罰,若隨身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即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犯者,甚至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問題是,電子菸在英國、美國、紐西蘭、中國等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採合法納管,一般旅客在海外合法購買,入境台灣時卻可能因不清楚台灣法令或不清楚哪些零件被認定為「組合元件」而面臨重罰,這樣的制度設計顯然過於粗糙。

王郁揚質疑,若一名旅客攜帶合法購買的電子菸主機、煙彈或零件入境,第一線海關如何即時判斷哪些是類菸品?哪些是組合元件?哪些只是一般電子零件?若產品外觀與一般3C裝置、香氛霧化裝置或其他電子配件相似,執法人員是否具備足夠鑑別標準?如果沒有明確定義與檢驗程序,最後很可能變成「看起來像就罰」、「不確定也先沒入」,不但侵害人民權益,也把行政風險丟給第一線人員承擔。

王郁揚強調,政府若真正要解決依托咪酯、喪屍煙彈與黑市毒駕問題,應該針對毒品、未經核准成分、非法販售管道與黑市供應鏈精準執法,而不是用定義不清的「類菸品」概念,把所有產品、零件與使用者全部打成犯罪風險。當法律概念模糊、處罰卻極端嚴厲,結果不是提升公共安全,而是製造更多執法爭議、行政成本與人民恐懼。

王郁揚也指出,草案未經充分社會討論、未召開公聽會釐清爭議,就將相關行為刑罰化,恐違反民主法治國家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尤其當草案涉及刑責、高額罰鍰、旅客入境處罰、網路資訊管制與物品沒收時,更應該先公開說明定義、執法標準、比例原則與救濟機制,而不是讓立法草案在黑箱爭議中倉促推進。

王郁揚呼籲,行政院與衛福部應暫緩推動第25條之一與第25條之二刑罰化條文,先召開公聽會,邀集法律學者、菸草減害專家、海關、警政、檢調、使用者、業者與公民團體共同討論,明確釐清「類菸品」與「組合元件」的法律定義。若政府無法清楚告訴人民什麼東西違法,就不應該用最高7年徒刑與百萬元罰鍰來處罰人民。

王郁揚表示,公共衛生政策不能建立在模糊法律與重罰恐嚇之上。真正有效的菸害防制,應該是區分合法減害產品、非法黑市產品與毒品濫用問題,透過年齡限制、產品審查、成分管理、稅捐制度、廣告規範與市場監督,建立可執行、可預測、可被人民理解的管理制度。否則,這次修法只會讓民眾與第一線執法人員雙輸,讓黑市繼續壯大,讓法治信用進一步受損。

資料來源:

政院通過《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健全毒駕聯防、阻絕電子煙氾濫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6eb54501-6703-4b4e-9635-7b2c4e9610b3

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衛福部說明六大重點措施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20&pid=20160

 FB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