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1

從類菸品到組合元件全都罰?專家批衛福部違反法律明確性:半導體晶片可能被罰

從類菸品到組合元件全都罰?專家批衛福部違反法律明確性 半導體晶片可能被罰

衛福部研擬修正《菸害防制法》,將「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納入處罰範圍,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今表示,政府對外宣稱是「禁止持有電子菸」,但《菸害防制法》真正使用的法律名詞並不是電子菸,也不是電子煙,而是範圍更模糊、更廣泛的「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若未經清楚界定就貿然開罰,恐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讓人民根本無從預見自己持有哪些物品會被認定違法。

王郁揚指出,《菸害防制法》現行條文所稱「類菸品」,並非一般社會理解的電子菸,而是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換言之,類菸品的定義本來就包山包海,既可能涵蓋電子裝置,也可能涵蓋非電子產品;既可能含尼古丁,也可能完全不含尼古丁。這樣的定義若要進一步作為「持有即開罰」的依據,衛福部就有義務先說清楚、講明白。

王郁揚表示,衛福部長石崇良必須公開說明:所謂「類菸品」到底包括哪些東西?是否只限於完整可使用的電子菸裝置?還是包含所有類似吸入裝置、霧化裝置、加熱裝置、容器、耗材與相關材料?如果政府無法清楚界定,卻要動輒對人民處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罰鍰,這是製造法律陷阱,並且造成基層員警落入執法風險。

王郁揚進一步批評,這次修法更嚴重之處,在於處罰對象不只是「類菸品」,而是「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他批評,所謂「組合元件」究竟是什麼?台積電半導體晶片算不算組合元件?鋰電池算不算組合元件?PCB電路板算不算組合元件?感測元件算不算組合元件?LED燈算不算組合元件?丙二醇、丙三醇、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劑算不算組合元件?這些物品本身都具有大量合法用途,廣泛存在於電子產品、食品、化工、醫療與日常生活之中,若因為可能被用於類菸品,就被納入持有處罰範圍,將造成極其荒謬且窒礙難行的執法後果。

王郁揚指出,半導體晶片、鋰電池、電路板、感測元件、LED燈等零件,本身並不是菸品,也不是毒品,更不是違禁物;丙二醇、丙三醇、食用香精及食品添加劑,也廣泛用於食品、化妝品、藥品與一般工業產品。若衛福部用「組合元件」四個字,就想把這些中性零件與原料全部納入疑似違法範圍,等於讓人民、業者、物流、電商、電子零組件供應鏈與一般消費者都陷入不確定風險。

王郁揚強調,法律明確性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政府若要限制人民自由、處罰人民財產,就必須讓人民事先清楚知道何種行為違法、何種物品不能持有、處罰界線在哪裡。不能行政宣傳時只講「電子菸」,真正修法時卻寫成「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用一個模糊定義搭配更模糊的組合元件概念,把處罰範圍無限擴張。

王郁揚表示,依托咪酯、喪屍菸彈與毒駕問題,當然必須嚴肅處理;但政府不能把毒品問題、黑市問題與菸草減害產品混為一談,更不能用一套定義模糊、範圍過廣、難以執行的修法,把所有電子菸使用者、持有者,甚至一般電子零件與原料持有人,都推向違法邊緣。真正該做的是區分毒品、非法黑市產品與可納管的成人菸草減害產品,而不是用全面禁止與重罰掩蓋政策失敗。

王郁揚呼籲,衛福部長石崇良應在提出修法前,向社會公開說明三件事:第一,類菸品的具體範圍為何;第二,組合元件的明確定義與排除項目為何;第三,如何避免半導體晶片、鋰電池、PCB電路板、感測元件、LED燈、丙二醇、丙三醇、食用香精、食品添加劑等具有合法用途的物品遭到錯誤波及。

王郁揚最後強調,人民不是行政機關文字遊戲下的實驗品。若衛福部無法清楚說明「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到底包括什麼,就不應急著推動持有處罰。否則這項修法不但無助於解決黑市與毒駕問題,反而會製造更大的法律混亂、執法爭議與人民恐慌。

參考資料:

菸害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第三條第一項二款-類菸品定義: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第十五條第一項前三款: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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