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8

108年物治法第12條但書爭議延燒至今 醫療、復健與運動防護界線仍待釐清

108年物治法第12條但書爭議延燒至今 醫療、復健與運動防護界線仍待釐清

近期《運動防護師法》草案引發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健身產業與醫療界討論,業務範圍是否涉及「復健」、「運動傷害評估」、「醫療行為」與「運動復歸」等議題,成為爭議焦點。然而,這場專業界線之爭並非今日才出現。早在108年《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但書修法爭議中,醫療、復健、健康促進、運動防護與傷病預防之間的界線問題,就已經引發復健醫學界與物理治療界激烈論辯。

108年當時,物理治療界主張,隨著時代演進與醫療專業分工日益精細,物理治療師角色已從傳統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其服務範圍不應侷限於疾病治療,也應涵蓋健康促進、運動防護、傷病預防、延緩失能、特殊教育與安寧照護等領域。物理治療界並認為,若服務對象並非病人、也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就不應一律要求依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但台灣復健醫學會當年對此提出強烈疑慮,擔心第12條但書若過度放寬,恐造成醫療體系混亂、密醫行為合法化、疾病治療片段化,並影響民眾醫療連續性與醫療品質。復健醫學界的核心憂慮在於,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與特殊教育等項目被納入醫事人員可獨立執行範圍,是否會使原本應由醫師診斷、評估與處方主導的醫療流程被跳過,進而造成病人安全風險。

物理治療界則反駁指出,修法並非改變醫療現狀,也不是侵犯醫師業務;以傷病治療為目的的物理治療,仍須依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執行。其主張的重點,是讓物理治療師在「無涉傷病治療」的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或特殊教育等非疾病治療場域中,可以有限度發揮專業,而非包辦其他專業或形成排他性。

這場108年的爭議,如今在《運動防護師法》草案討論中再度浮現。當年物理治療界反駁復健醫學會時,曾強調「傷病預防若是醫療行為,則坊間運動防護員、健身教練、民俗調理是否也都在執行醫療行為?」並主張運動防護、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領域不應全部被醫療化。如今面對運動防護師法制化,社會同樣必須回答:運動現場的傷害預防、風險辨識、送醫前緊急處置、功能恢復協助與回場管理,究竟哪些屬於醫療復健,哪些屬於非醫療性的運動防護專業?這正是今日爭議的核心。

若所有「運動傷害評估」、「功能訓練」、「復健協助」或「運動復歸」都被視為醫療復健範圍,運動防護員在訓練場、比賽場、校園體育班與國家隊後勤中的既有工作,恐將長期處於法律灰色地帶;但若運動防護師法條文寫得過寬,又可能讓物理治療師、復健科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擔憂醫療專業被稀釋,甚至出現非醫事人員介入醫療復健的疑慮。

因此,真正需要處理的不是「物理治療師與運動防護員誰取代誰」,而是如何以更精確的法律文字,建立醫療、復健與運動防護之間的分界。

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醫師應負責疾病與傷害之醫療診斷、醫療判斷與治療決策;物理治療師負責醫療體系中的物理治療、復健處置、運動治療與功能恢復;運動防護員則負責運動場域中的傷害預防、風險辨識、急性處置、送醫前緊急處理、非醫療性防護、訓練銜接、運動復歸與回場管理。三者並非零和,而是現代運動照護體系中不同階段、不同任務的互補專業。

108年物治法第12條但書爭議帶給今日最大的啟示是:任何專業擴張或制度化,都必須同時處理三件事。第一,不能模糊醫療行為與非醫療服務的界線;第二,不能以保障一個專業為名,壓縮其他現場專業的合理空間;第三,不能讓民眾、選手與服務對象在專業爭議中承擔制度不清的風險。

運動防護師法若要順利推動,就必須正面回應物理治療界與復健醫學界的疑慮。法條應明定運動防護師不得從事醫療診斷、侵入性處置、處方用藥、醫療治療、醫療復健或其他醫事人員專屬業務;同時,也應清楚保障運動防護師在運動場域中執行傷害預防、風險監測、送醫前緊急處置與回場管理的角色。

換言之,好的運動防護師法,不該讓醫療專業感到被侵害,也不該讓運動防護員繼續沒有法律定位。它應該讓醫療歸醫療、復健歸復健、防護歸防護、健身歸健身,使各專業在清楚邊界下合作,而非在模糊授權中對立。

此次運動防護師法爭議,也再次提醒主管機關與立法院,台灣不能每逢專業修法就陷入「誰搶誰業務」的低層次攻防。國家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可被理解、可被執行、可被問責的專業治理架構。醫療體系必須維持安全與品質,運動防護現場也必須取得制度保障,兩者並不衝突。

未來審查《運動防護師法》時,立法院應邀集復健醫學、物理治療、運動防護、運動醫學、體能訓練、教練、校園體育與法律專家,共同檢視「醫療行為」、「復健處置」、「運動防護行為」、「一般運動指導」與「健身訓練」之間的邊界。只有把概念釐清,才能避免108年物治法修法爭議在不同專業之間反覆重演。

108年物治法第12條但書爭議延燒至今,證明台灣對健康促進、復健醫療與運動防護的制度分工仍未真正完成。運動防護師法制化若能吸取當年經驗,將醫療安全與運動現場需求同時納入考量,就有機會不再製造對立,而是補上台灣運動照護體系長期缺失的一塊拼圖。

參考資料: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生公會全國聯合會聯合聲明文-回應台灣復健醫學會108.12.11文

https://www.tpta.org.tw/articles.php?type=news&pid=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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