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週三逐條審查 王郁揚批未預告、未公聽程序有瑕疵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預定於7月15日召開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各立法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多項《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直接進入逐條討論,不安排詢答。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表示,行政院版草案涉及人民持有、使用行為處罰、刑事責任擴張、入境旅客高額罰鍰及網路平台管制等重大權利限制,行政機關卻未就行政院通過的實質版本重新辦理預告,也未召開公聽會,程序正當性存在重大疑義。
王郁揚指出,衛生福利部過去雖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行政院後續通過的版本,已增加或調整多項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規範,包括持有或使用類菸品的處罰、入境旅客攜帶類菸品或組合元件的高額罰鍰、製造輸入販賣行為刑罰化,以及網路平台下架與管理義務等,與先前預告版本並非完全相同。
王郁揚表示,當草案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且新增大規模限制人民自由及財產權的規定,行政機關就應重新公開完整條文、立法理由及影響評估,提供人民、產業、醫療、公衛、法律及消費者團體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不能以舊版本的預告程序,概括取代新版本應有的公眾參與。
王郁揚批評,行政院版草案從院會通過到立法院排入逐條審查,社會仍未看到主管機關針對相關爭議舉辦正式公聽會,也未就「類菸品」、「組合元件」、「持有」、「使用」等法律概念提出足夠清楚的界定。若在法律定義模糊、執法範圍不明的情況下,直接加重罰鍰甚至刑罰,恐造成一般民眾無所適從,也會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面臨認定困難。
王郁揚指出,尤其行政院版草案擬對入境旅客少量攜帶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以高額罰鍰,並對製造、輸入、販賣、供應等行為大幅提高刑事責任,影響範圍已不只是傳統菸品管理,而是涉及刑罰權擴張、國境執法、網路言論及電子商務管理等重大議題,更應經過完整的法律與政策辯論。
王郁揚表示,立法院既然已將行政院版、朝野立委版本及黨團版本併案審查,就不應只比較哪一個版本罰得更重,而應先檢視各版本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他呼籲社環委員會在逐條審查時,應要求衛福部具體說明草案預告、公聽會、法規影響評估及利害關係人意見蒐集情形,不能讓程序瑕疵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被直接略過。
在實質政策方面,王郁揚主張,政府應重新檢討現行「類菸品全面禁止」政策,將電子菸、加熱菸、尼古丁袋及其他非燃燒式尼古丁產品依風險程度分級管理,建立年齡限制、成分審查、尼古丁濃度上限、產品追蹤、健康警語、廣告限制及課稅制度,以合法納管取代全面禁止。
王郁揚指出,全面禁令實施後,市場需求並未消失,反而讓產品轉入地下,造成來源不明、成分不明及青少年更難管理等問題。若政府只是一再提高罰鍰、擴張刑罰,卻不處理黑市供應鏈及成人吸菸者的替代需求,恐怕只會讓違法市場更加隱蔽,無法真正降低菸害。
王郁揚呼籲,7月15日逐條審查不應成為行政院版草案快速過關的程序,而應是重新檢視修法正當性的重要機會。立法院應暫緩處理具有重大爭議的持有處罰、旅客高額罰鍰、組合元件刑罰化及平台事前管制條文,先補足公開預告、公聽會及影響評估程序,再依科學證據與國際菸草減害政策進行實質審查。
他強調,菸害防制的目標應是降低疾病與死亡,而不是單純增加犯罪人數與罰鍰收入。政府與立法院應以公共衛生效果為核心,建立透明、科學且符合比例原則的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維護國民健康。
參考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115年07月15日 (三) 09:00-17:30
群賢樓801會議室
【 召集人:林月琴委員 】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完整內容,詳見議事日程)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一案及第二十二至三十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案,如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